合肥拖拉管 http://www.ahhangfujc.com 曹刚(化名),是四川中江县人。2020年6月,他应聘到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做会计工作,大约四个月后,他就从该公司离职,还有剩下几十天的工资未结清。 曹刚说,他是被公司“无故辞退”的。他推测,辞退原因很可能与他多次书面反映该公司项目存在财务不规范的事情有关。 而从该公司出来后,他多次找到公司协商拖欠的工资问题,被告知需要先移交财务凭证等手续才行。 他交上之后,工资并未到手。在几番调解无果后,2021年2月份,他和委托代理人一起,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曹刚被拖欠的工资9000余元,并额外支付曹刚二倍工资差额29328.33元。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之后,曹刚告诉记者,他并未收到公司的工资,反而还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该公司认为裁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于2021年5月10日将曹刚起诉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该劳动争议按将在6月7号开庭。 曹刚收到的法院传票 男子离职后遭欠薪 当事人:反映公司财务问题“无故被辞退” 5月21日,记者与曹刚取得联系时,他正在送外卖的路上。他告诉记者,因为没有拿到工资,现在他只有先试着做外卖员,贴补家用。 曹刚的家,在中江县一个普通村子里,家里两个女儿都还在读书,目前他是家中的经济支柱。曹刚说,去年6月份的时候,他应聘到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作,地址在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附近。 当时,他应聘的是会计工作,并提供了简历,他在简历上注明要求期望薪资是8000元—10000元。到了该公司后,一位负责人告诉他,由于公司目前刚刚成立不久,业务量也比较少,让他同时兼任出纳。 曹刚告诉记者,在该公司上班期间他发现,有时候公司项目的财务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他将这些问题反映给了分管他的一名副总和总经理,希望公司能够在财务管理方面越加规范化,“我反映了几次问题。” 除此之外,他还向公司负责人反映过希望提高薪资待遇的事情,在几番口头交流后,并没有实质结果。2020年10月10日,他再次向公司总经理商量涨工资的事情,得到回复说让他离职走人。 他不明白,自己为什么提涨工资会没有回应,一怒之下,提出了离职。他说,直到2020年11月4日,他是在将手里的报销、付款凭据和一些业务移交新来人员后,才彻底离开公司。 而这一阶段的工资,曹刚告诉记者,公司并未支付给他。
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 裁决后遭到公司起诉 为了这部分工资,曹刚多次找到公司财务以及相关领导协商。他说,2020年12月10日,他在公司办公地点,将几笔单据和发票的复印件交给新来人员后,得到公司答复称这些不是原件,不能给他结算工资。 双方就工资的细节问题,几番协商都无果。12月11日,曹刚又找到四川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之后,他又和委托代理人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曹刚提供的申请意见显示,他希望该公司支付他2020年10月及2020年11月1日至4日(共3个工作日)未发放的劳动报酬9103.45元(8000元+8000元/月除以21.75天+3天),并支付赔偿金80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2021年4月20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该公司支付曹刚工资9045.19元,并在裁决生效5日后,以现金形式支付曹刚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328.33元,驳回曹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 曹刚以为,裁决生效后,他能够拿到自己的工资和赔偿,但他没想到,这之后,他却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该公司对裁决意见不服,将曹刚起诉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公司回应: 他28号就离职了说的话不属实 5月21日,记者与该公司一名副总经理唐先生取得联系。唐先生告诉记者,对于曹刚的事情,因为他本人是在项目上工作,并不知道具体情况,但他记得确实有这么一个人。 唐先生说,曹刚离职的时候,公司要求他将一些财务凭证的原始凭据交给新来的会计,但曹刚本人态度很不好也不配合,公司让他将凭证原件找到后,才兑付工资。而至于曹刚申请劳动仲裁以及公司起诉他一事,唐先生在电话中表示并不清楚,之后再无回应。 与此同时,记者也与该公司综合部一名工作人员林女士取得联系,林女士是一开始将曹刚招聘进公司的。她告诉记者,对于曹刚所反映的“拖欠工资”一事,部分内容不属实,“他10月28号就从我们这儿离职了,但他跟仲裁的人说一直工作到11月4号才离职,这个我们不认可。” 林女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一开始招聘曹刚的时候,是因为公司刚成立,加上疫情的原因人才资源难找,但曹刚进入公司后,公司领导都对他很好,“他本来不擅长会计业务,但是领导让他先试着做做,可以学习锻炼,但是他一直在提涨工资。” 对于曹刚要求涨工资一事,林女士说公司领导本来也答应他,说公司业务量增加以及工作见效益后再考虑,并没有拒绝过。而针对没有跟曹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林女士回应称,其实公司一直有在曹刚在岗期间,催促他跟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每次都没有得到结果,“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不签。” 林女士告诉记者,在收到裁决书后,她询问仲裁委如果不服裁决,能够怎么办。得到答复说可以起诉,“因此,公司才会起诉他。” 延伸阅读: 月薪9万员工离职后被查出学历造假公司起诉返还工资 月薪9万的总经理离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造假,这工资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劳动纠纷案例。 图:视觉中国 陆云生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恒凯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陆云生一方的签名。 陆云生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陆云生提出辞职,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陆云生离职后,公司认为陆云生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云生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案件历经仲裁、诉讼。 公司的理由如下: 1、陆云生未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文凭以及认证证书,在陆云生入职时以及入职后我公司不断要求提供文凭的情况下,但陆云生始终不予提供。我公司有理由认为依法可以推定陆云生存在隐瞒真实教育经历、虚构教育经历的行为。 2、鉴于后续陆云生不提供学历证明,且工作表现极差,因此我公司对陆云生工作经历进行了深入专项调查,发现其称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供职过的AjivaBrandingLLCChicago公司不存在,AjivaBrandingLLCShanghai公司也不存在。此外,给陆云生出具离职证明的公司是纯内资公司,陆云生系该公司持股51%的股东、法人及执行董事。根据查询,该公司的社保缴纳人数为零,且没有专门的办公地址。 3、我公司基于陆云生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而同意录用陆云生,确认其试用期薪酬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薪酬为税后91000元/月,远高于我公司公司其他同级别管理者。因陆云生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且其入职后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其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取得的超高工资的一部分,属于欺诈所得,应予酌情退还。 员工理由如下: 1、我在品牌策划创意领域已有10年以上的经历,顺利通过多轮面试,最后经公司总裁亲自面试录用,通过微信工作聊天截屏显示,我完全胜任该职位。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都丢失了,只有复印件。我虽然是持虚假文凭和不实的任职经历获取了工作机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通过自身的努力,完全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完成工作任务,未使公司的利益受损。 2、公司对我进行了面试,其应当认真核查我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却未予核查,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3、公司在最初我不能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毕业证书时,其完全可以决定不予录用,也可以在试用期内的任意一个月认为我不具备录用岗位的专业能力将我辞退。因此,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应当及时作出,而不能在此后随意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综上,尽管我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事实,但我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胜任自身的职位,也得到了公司领导及同事的认可,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故对于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关于公司主张陆云生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书并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故公司上诉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且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陆云生上诉主张其虽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但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且公司共支付陆云生工资114193.5元,陆云生不应返还公司工资卡30万元。对此,法院认为,陆云生明确认可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关于工资款数额,陆云生一审明确认可实际收到公司424608.54元,其二审反言公司仅支付其工资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鉴于陆云生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陆云生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1)京03民终410号(当事人系化名,为突出争议焦点,省略了与主题无关的内容) 潇湘晨报综合广西高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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