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侦探 来源|斗酒 近日,一则关于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引起市场的关注。 广东省财政厅在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6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中表示,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推进消费税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 该消息发布后,贵州茅台、五粮液、山西汾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等一线白酒股均有不同程度拉升,而舍得酒业、口子窖、顺鑫农业、老白干酒等二三线白酒股午后回落比较明显。 前海开源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白酒消费税,对于白酒行业短期是一个利空,这个可能会有一点扰动,但对白酒长期投资价值其实没有多大影响,因为白酒的盈利能力强,特别是高端白酒的毛利是非常高的,即使收点税,也不太影响它的盈利能力,长期仍看好一二线白酒投资机会。 广东财政厅答复人大代表 “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 关于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广东省财政厅在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6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中表示,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推进消费税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 日前,有代表提出“一瓶3000元零售价的茅台和一瓶10元的广东米酒,同样征0.5元从量消费税,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按国家统计口径统一以65度计算白酒产量来折算计征从量消费税”。 广东省财政厅介绍,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健康消费,促进节能环保,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主要具有四大特点: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只选择了一部分消费品,即应税消费品征收,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内的不征收。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采取单环节课征制度,除特殊应税消费品外,只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避免重复征税。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征收办法,有采用比例税率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采用定额税率的从量定额计征办法,以及两种税率叠加实施的复合计征办法。税率和税额具有差别性,根据征收对象的种类、价格等设定了高低不同的档次,充分体现了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导向。 广东省财政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消费税,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为20%,从量定额为每500克(毫升)0.5元,统一采取20%+0.5/500克(毫升)的复合计征办法,现行政策并未区分白酒度数大小及每瓶白酒单价高低来计缴消费税。 关于上述建议,广东省财政厅表示,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推进消费税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 答复函提到,下一步,广东省财政厅将会同广东省税务局深入开展调研,继续跟进消费税法立法情况,积极向中央建言献策,争取政策支持,为广东省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白酒税率一直是市场所关心的问题,早在2019年11月29日,有媒体报道称,“从消息人士处获悉,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或将于年底前公布,完成既有工作安排”。这条消息引发了酿酒板块的大跌。 而在2019年12月3日《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行业龙头贵州茅台市值蒸发市值1436亿元,五粮液A股市值蒸发290亿元,山西汾酒、泸州老窖、顺鑫农业、迎驾贡酒、今世缘等A股市值蒸发逾1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白酒行业税收会后移到消费端,一线白酒企业溢价能力高,影响不大,但是区域性白酒企业没什么溢价能力,日子会很难过。 白酒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的讨论由来已久 实际上,关于白酒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的讨论由来已久。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就曾提出,白酒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调节粮食消费、优化白酒产业结构、增加税收收入等起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应该税种征税政策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白酒消费市场形势已发生根本改变,有必要对该政策进行调整改善。 全国工商联当时提出了三点理由: 1、现行政策不利于商品粮主产区粮食深加工。高端白酒市场已被几大名优厂家占领,中端市场也基本定型,在两大市场几无空间的情况下,低价位白酒市场便成为东北白酒企业的重点发展方向。由于从量定额征税消费税,无论白酒价格高低均按每斤征收0.5元的税费征收,使得低价位白酒企业税负奇高,低价位白酒企业发展困难重重。 2、现行政策导致行业内税负不平等,影响市场供给。市场有品牌和生产规模优势的大中型白酒企业,大多不愿意生产利润极其微薄的低价白酒,大量高价成本用于投入广告宣传,品牌包装。原生产低价位的白酒企业更是举步维艰,设备难以更新,工艺难以改进,规模无力扩大,难以形成名优品牌,低价位白酒产业生产受到抑制,白酒行业产品结构性失衡问题凸显。 3、现行政策低收入群体消费负担重,不利于促进改善民生。低价位白酒的消费者基本上是广大农民、农民工和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每斤0.5元的从量定额消费税最直接的是加重了这部分人的负担。同时,由于生产低价位白酒企业的税负过高,据测算综合税负达40%以上,利润空间过小,大量的低端市场落入不太正规的小酒厂,甚至经营手续不健全的小作坊手中,“扶大限小,扶优限劣”的政策预期难以实现。 历次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白酒消费税的历次变化。 根据现行税法,白酒生产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节基金等)。 由于消费税的目的在于调节和引导生产及消费行为,自1994年开始,白酒消费税经历多次调整,总体趋势是税负提高,征管趋严。历次变革如下: (1)1994年税改,由30%议价粮税改为25%消费税+17%增值税,且包装物押金和广告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实际税负合计超过30%; (2)2001年,税负进一步提高。改为从价、从量复合征税,增加从量税,且取消了外购酒抵扣政策,并停止执行对小酒厂(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部分低端产品的实际消费税率由此大增至30%以上; (3)2006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率的区分,用意在于监管部分企业通过薯类白酒较低的税率,进行避税的行为; (4)2009年,针对白酒行业通过关联交易,低价销售以避税等问题,在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70%的情况下,规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且规定了核定范围。 历次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总体来看,消费税调整,推动了行业分化,尤其是推动行业更加高端、市场份额更加集中、品牌日益突出。尤其是2001年开征从量税,终结了以量取胜,实际上是加重了中低端白酒的税负,导致较多酒厂相继推出高端品牌,推高价格。 前期应对消费税的主流税收筹划模式。 设立独立销售子公司。现行模式下,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批发及零售环节不征收,酒企可以通过分设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在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的环节,缴纳消费税,销售公司随后的批零环节就不用重复缴纳消费税。 由于存在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实际的消费税税负最低可以达到10%左右。 若假设白酒对外售价为100元/瓶(500ml): 情景一:在直接对外出售情况下,缴纳环节在生产环节,税基为100元,缴纳消费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两部分构成,其中从价税为20元(10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20.5%。 情景二: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通过生产公司出售给销售子公司环节缴税。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为70元/瓶,缴纳消费税时,从价税为14元(70*20%),从量税为0.5元,合计为14.5元。由于销售子公司对外按100元/瓶销售时,不再重复征税,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4.5%。 情景三: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低于70元/瓶,由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当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为50元/,从价税为10元(5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0.5%。 而设立销售子公司,也存在不同的方式,如集团下设生产公司及销售公司,通过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销售;或者生产公司为母公司,销售公司为子公司,由生产母公司向销售子公司销售。 如果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于生产厂家而言,直接形成减税。由于经销及零售价格必然高于出厂价格,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行业整体的消费税额必然会增加。理论上看,若高端白酒税收增额由经销商及零售终端承担,必然造成零售终端成交价提升。 而非名优酒企的经销商利润较低,且忠诚度较低,且消费者对低端白酒价格的敏感度较高,为保持市场份额、避免消费者转移,生产厂商大概率会牺牲利润补贴经销商,这就导致理论上由下游承担的消费税,逆向进行转嫁,行业分化有望进一步加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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