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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粒信息网 2021-09-23 450 10

5岁小女孩猥亵大叔半小时,大叔坦然享受被抓后称:我一点都没动

河南

  案情:翠花今年刚满5岁,对新生事物很懵懂无知,一切都觉得很好奇。夏天的某个傍晚,大牛在院子里洗澡,洗完澡搭了条毛巾在身上就在院子里乘凉睡着了。迷糊中感觉被人触碰下体,大牛一看,原来是5岁的翠花正在摩挲把玩,大牛也不拒绝。认为又不是自己在行为,放任翠花的把玩。半小时后,翠花妈妈发现,立刻报警,警察赶来,将大牛抓走,大牛直呼冤枉。

  

  那么问题来了,大牛啥都没干,就因为翠花把玩自己,大牛也能构成犯罪吗?

  大牛构成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没错,大牛即便是啥都没干,在刑法的评价范围内,依然构成本罪。按照《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成立本罪必须得有犯罪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行为是一个犯罪的核心内容。而且本罪的行为必须是暴力等方式,这里的暴力是程度较低的暴力,不要求达到完全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然而,司法解释却给出了一种特殊的本罪构成行为,即即便是儿童主动对成年人实施本罪规定的行为,成年人不主动及时制止的话,依然构成本罪。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是本罪所要保护的首要法益,从本罪的保护法益来分析,这样的规定与法条内容是相符合的。

  在这种解释下,大牛面对儿童翠花的无知好奇行为,在本应该立即阻止并且能够立即阻止的前提下,不但没有履行自己的阻止义务,反而放任翠花的行为,大牛构成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既遂。

  需要解释一下,大牛在本罪存在一定的法律认识错误。也就是说,大牛将《刑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会影响最终犯罪的成立和既遂。俗话说“不知者不为罪”,这里的罪是指犯罪事实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比如说,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高速公路的隧道里居然还睡着一个人,而将其撞死。在法律的眼中,即便是撞死了一个人,看似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也不会认定为承担刑事责任。

  

  与这种法律认识错误相对应的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就与之截然不同,分为对象认识错误和打击错误。因为此概念相对于从来没有接触过刑法的人来说相对抽象和陌生,因此在这里不予以解释。

  总结一下,即便是大牛任凭儿童翠花摸索把玩,大牛依然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不会因为他自己的法律认识推理发生错误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大牛也是,大夏天的洗完澡就回家待着呗,最起码得穿条短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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